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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系財產管理及借用規則

職能治療學系財產管理及借用原則

一、系上圖儀費、設備費所購買之任何圖儀設備、教學研究器材、圖書及錄影帶   等,且有資產編號者,均為本系財產。

二、為提高本系財產之管理、借閱、使用效率及維護,特訂立此管理辦法,本系財產應置於系上及實驗室,由負責的各教師為財產管理人。

三、借用方法:

    先至系辦公室填寫借用單,登記欲借用之器材、物品或書目,之後由管理人取出交給借用人。

四、借用人:

    限本系所教職員及學生,但以教學為優先。

五、借用期限:

    以兩週為原則,借用期限期滿時,如無他人預約,可向管理人辦理續借,若有他人預約則以先預約者為優先。

六、預約:

    當欲借用之財產被他人借出時,可向管理人辦理預約。

七、歸還與維護:

    借出之財產,於使用完畢後,請歸還給管理人,由管理人清點後,至系辦公室填寫歸還日期,如有缺損情形則在借用單上註明,並由借用者與管理人協調連絡賠償或補購事宜。

八、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討論通過,修改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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